十八反十九畏
一、十八反歌诀:
本草明言十八反,半蒌贝蔹及攻乌,藻戟遂芫俱战草,诸参辛芍叛藜芦。
十八反包括32种中药的相反。如果相反药物合用,会增强或产生毒副作用,原则上应禁用。即:半夏、瓜蒌(包括瓜蒌皮、蒌仁、天花粉)、贝母(包括浙贝母、川贝母)、白蔹、白及反乌头(包括川乌、草乌、附子、天雄、侧子);海藻、大戟、甘遂、芫花反甘草;人参、党参、太子参、丹参、玄参、沙参、苦参、细辛、白芍、赤芍反藜芦。
二、十九畏歌诀:
硫黄原是火中精,朴硝一见便相争。水银莫与砒霜见,狼毒最怕密陀僧。巴豆性烈最为上,偏与牵牛不顺情。丁香莫与郁金见,牙硝难合京三棱。川乌草乌不顺犀,人参最怕五灵脂。官桂善能调冷气,若逢石脂便相欺。大凡修合看顺逆,炮爁炙煿莫相依。
畏即相畏,指一种药物的毒性、副作用被另一种药物减少或抑制。即:硫黄畏朴硝、芒硝、玄明粉;水银畏砒霜、信石、红砒、白砒;狼毒畏密陀僧;巴豆、巴豆霜畏牵牛子(黑丑、白丑);公丁香、母丁香畏郁金(黑郁金、黄郁金):牙硝、玄明粉畏三棱;川乌、草乌、附子、天雄畏犀牛角、广角;人参畏五灵脂;肉桂、官桂、桂枝畏赤石脂。这些药物在配伍使用时应慎重。 中医药物配伍分为:相须、相使、相畏、相惡、相杀、相反。所以说十八反是指两种药物相反。
三、用药禁忌:
1、配伍禁忌
《神农本草经•序例》指出“勿用相恶、相反者”,“若有毒宜制,可用相畏、相杀者尔,勿合用也”。自宋代以后将“相畏”关系也列为配伍禁忌,与“相恶”混淆不清。 因此“十九畏”的概念,与“配伍”一节中所谈的七情中的“相畏”,涵义并不相同。“十九畏”和“十八反”诸药,有一部分同实际应用有些出历代医家也有所论及,引古方为据,证明某些药物仍然可以合用。如感应丸中的巴豆与牵牛同用;甘遂半夏汤以甘草同甘遂并列;散肿溃坚汤、海藻玉壶汤等均合用甘草草和海藻;十香返魂丹是将丁香、郁金同用;大活络丹乌头与犀角同用等等。现代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做得不多,有些实验研究初步表明,如甘草、甘遂两种药合用时,毒性的大小主要取决于甘草的用量比例,甘草的剂量若相等或大于甘遂,毒性较大;又如贝母和半夏分别与乌头配伍,未见明显的增强毒性。而细辛配伍藜芦,则可导致实验动物中毒死亡。由于对“十九畏”和“十八反”的研究,还有待进一步作较深入的实验和观察,并研究其机理,因此,目前应采取慎重态度。一般说来,对于其中一些药物,若无充分根据和应用经验,仍须避免盲目配合应用。
2、孕妇服药禁忌
某些药物具有损害胎元以致堕胎的副作用,所以应该作为妊娠禁忌的药物。根据药物对于胎元损害程度的不同,一般可分为禁用与慎用二类。禁用的大多是毒性较强,或药性猛烈的药物,如巴豆、牵牛、大戟、斑蝥、商陆、麝香、三棱、莪术、水蛭、虻虫等;慎用的包括通经去瘀行气破滞,以及辛热等药物,如桃仁、红花、大黄、枳实、附子、干姜、肉桂等。凡禁用的药物,绝对不能使用;慎用的药物,则可根据孕妇患病的情况,斟情使用。但没有特殊必要时,应尽量避免,以防发生事故。
3、饮食禁忌
饮食禁忌简称食忌,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忌口。在古代文献上有常山忌葱;地黄、何首乌忌葱、蒜、萝卜,薄荷忌鳖肉;茯苓忌醋;鳖甲忌苋菜:以及蜜忌葱等记载。这说明服用某些药时不可同吃某些食物。另外,由于疾病的关系,在服药期间,凡属生冷、粘腻、腥臭等不易消化及有特殊刺激性的食物,都应根据需要予以避免。高烧患者还应忌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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